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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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54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部長  陳雄文

【摘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105-03-17】

http://www.wda.gov.tw/uploaddowndoc?file=/pubevta/Law/201603171630460.pdf&flag=pdf